互联网产品可以申请吗
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哪些互联产品可以或者不可以申请,原则上任何互联网产品都可以申请,但可能会因为不合授权条件而被驳回,导致企业浪费了时间、**、公开了产品秘密也得不到的保护。
因此,我们从互联网产品涉及的哪些技术方案不会被授予权开始分析吧:
*:违反法律、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技术方案。
这个比较*理解。违反法律规定的:病毒木马、破解软件、诈骗、暴力色情类等,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:抢火车票类、骚扰广告类、游戏作弊类、贴吧论坛自动注册发水贴类等。当然以上的这些互联网产品中涉及的技术也是要区分对待的,如果这个技术仅仅只能够用到这些产品中实现专有的用途,那自然这技术也不会被授予权。另一种情况,这些技术还可以用到其它正面用途的产品和目的中,那么只要申请文件中只表述其正面用途,还是可以得到认可的。
这里举个例子,利用手机建立你和附近人的联络,这种技术可以用来陌生人交友,也可以用来发骚扰小广告甚至诈骗,这种技术并无正反面,关键看怎么用,自然申请也是OK的。而破解密码类的、游戏作弊类的技术大多只有不正当用途,审查员也很*区分出来。
其次,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。
这条规定在执行起来就比较难以界定和操作。典型一些的,如软件产品中可能用到的纯数学算法和公式,如计算圆周率类的,或者将个税、房贷计算变成APP实现的方式。游戏规则类的,如棋牌类游戏规则、2048类益智游戏的玩法、游戏中剧情、角色、级别、道具以及关卡的设置。
除此之外,较常见和争议较大的是商业方法类的申请。
我国法中,虽未明确规定商业方法类的**方案不能获得权,但在实际操作中,很多的商业方法类申请都被以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为由驳回。这种方案包括百度的竞价排名、亚马逊的一键购物、支付宝的第三方平台等等。此外,比如打车类软件加价叫车的方案、将网络游戏中道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玩家等,这些商业模式上的**通常也难以通过审查。
这里值得注意的是:的地域性使其在不同的地区的标准要求也不一样,互联网产品的商业方法类的**方案,在美国的审查标准就会宽松很多,因此,类似竞价排名、一键购物这些方案在美国都拿到了权,也引发了不少的争议和法律纠纷,同时也为权人带来巨额的收益。
显然,上面的条件只是互联网产品相关技术申请时较常见的基础问题,远远不够技术方案满足授权的条件。在上述条件之外,还至少要满足新颖性、创造性和实用性。深究这些实在太过于复杂,在企业明白那些技术方案是保护客体后,这些还是交由相关服务机构去处理吧。
根据笔者之前代理和分析工作中的经验,互联网产品中申请和获证较多的技术包括下面这些类型:
前端UI类:(1)静态展现类的:如IOS界面中四排APP图表,下面DOCK栏一排常用图标,苹果外观设计。(2)交互类:如滑动解锁技术,苹果前后累计申请十多件发明。
数据传输类:*数据传输的效率,速度、安全性的技术;降低网络占用、提高稳定性,网络切换的技术;如云加速、离线下载、P2P类技术;编解码类技术、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交互或同步的流程方案等等。
服务器后台类:数据存储、查询、响应处理、服务器负载管理等。
随着近些年互联网领域诉讼的不断增加,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流氓之间的纠纷已经引发了广泛的关注,各国对互联网软件等相关的态度也在不断的改变,2014年5月起我国才开始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。这里还是建议互联网从业者多多关注业内大公司的申请,至少把自己的**成果给保护起来。